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5民初398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处委。
法定代表人:方勇,经理。
被告:**,1988年8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原告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英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阎佳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