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荣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荣兴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9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荣兴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民终6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3073732.3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名下的银行存款3437041.3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