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沪威玻璃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136号

原告上海沪威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曲阳路553号579室,联系地址上海市沪青平公路899号A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西奚墅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威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沪威玻璃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威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22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祺
书记员宋韧弘
二OO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