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3478号
申请人: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283451517,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华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耿龙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2MA48YR254B,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前进大道南1-2#2单元1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与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