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3478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华兴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耿龙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前进大道南1-2#2单元17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潘亚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潘刚刚,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亚杰、潘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33元(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德幕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凌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