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4民初2361号之四
原告: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东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文,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晓东,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铜川市东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阴永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猛,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稳航,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铜川市东亮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938元,减半收取5796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969元,由原告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高 荣
审 判 员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宋晓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