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抗30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2932号民事判决,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21年12月14日以豫检民监[2021]4100000038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曹松志
审判员 吴 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