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0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阴东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元,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川市东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锦阳路街道办白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阴永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全武,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元,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东亮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3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7月16日,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东亮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东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川市锦阳新型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东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审 判 员 田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支尚斌
书 记 员 吴碧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