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3763号
原告:***,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孟庄镇涧头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纪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乃祥,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长城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贵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