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万城金控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06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执行人:万城金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538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万城金控有限公司归还应退回的押金32,998元、资金占用费413.4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17.65元(以上合计33,729.12元)以及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万城金控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3月9日、4月14日、5月26日、6月24日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及其他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对被执行人的失信决定、限制消费的制裁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漪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