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盈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587号之一
被执行人东莞市盈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朱盈隆。
上诉人上海希华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盈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逸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2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东莞市盈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5,840元。后因东莞市盈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移交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沪02民终2463号民事判决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松青
审 判 员 钱松青
审 判 员 倪知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 双
书 记 员 殷雪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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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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