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258号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凤凰二路凤凰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6YKYL6E。
法定代表人:付伟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6UPNQ9W。
法定代表人:黄文春,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春科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