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91民初268号
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文俊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黄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振兴东路9号乐活邻里。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黄雀公司)与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金黄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邻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当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黄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的工程款336885.2855元;2、判令被告以336885.2855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饰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的工程款728387.8元;4、判令被告以628497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1782.31元;判令被告以728387.8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南通乐活邻里B区商业北侧门口广场排水沟工程的工程款36780元,违约金原告另行主张;6、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南通乐活邻里C区外围绿化新增台阶工程的工程款41769.6元,违约金原告另行主张;7、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南通乐活邻里B、C区二、三层外廊新增排水沟工程的工程款19374元,违约金原告另行主张;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第5、6、7项诉讼请求,要求另案主张。
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被告开发的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与竹林路交界处的乐活邻里工程。原、被告分别于2017年11月18日、2018年2月9日签订了《关于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合作协议》、《关于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合作协议》。2018年2月9日,被告对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签署确认工程竣工记录单。
2018年11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被告提交了工程结算审定单,被告于2018年11月26日盖章确认,最终确认: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的审定价为354616.09元、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的审定价为766724元。
根据《关于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合作协议》中关于付款事项的约定:工程款采用每两个月结付一次的方式。但是自2018年11月26日审定结束,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的工程款项。
根据中关于付款事项的约定:工程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该部分合同暂定价的75%,审计结束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最终决算价的95%。因此,关于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被告应在竣工验收后的15个工作日内[自2018年3月8日(2018年2月9日起算的第一个工作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向原告给付工程款628497元(837996*75%);在审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2018年11月27日(2018年11月26日起第一个工作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应将工程款付至728387.8元。但是,付款期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给付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的工程款。
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切实维权,原告特具状贵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邻里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
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关于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合作协议》、《关于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合作协议》、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关于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的结算审定单、关于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的结算审定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关于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包括零星土建整改、水电整改等工作内容)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验收、包质量。计价方式:1、零星点工,按300元/天计取,税金另计,材料费另计,措施费及规费不计,涉及点工数量的计取按物业部现场工程师确认的数量为准;2、涉及维修整改工程量计量的,能套用定额的,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及《江苏省房屋建筑与修缮定额》(2009)计算规则执行,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对应的《南通工程建设造价信息》为准,如《南通工程建设造价信息》缺项材料以甲方确认的价格为准。其中管理费、利润计取时不论土建或安装工程均按三类工程计取;措施费不计;规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对应的费用定额执行,且只计取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障费,其它规费不计;根据本条第2款计价原则汇总的工程造价上浮3%,计算工程结算总造价;3、涉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原则上由乙方根据现场实际使用量(并计取相应损耗及分摊)对应的金额交付给甲方物业部,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的,按工程结算造价的0.5%的给予扣减,乙方不得有异议。
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且生效后,工程款采用每两个月结付一次的方式,同时乙方必须提供该两个月所发生项目的预算汇总并经甲方成控部审核确认的金额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满足上述每次付款节点时,乙方需同时向甲方提交付款书面申请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申请和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七日内支付,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交付款书面申请及符合约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施工。2018年11月15日,原、被告形成工程结算审定单一份,载明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的送审价为455599.9元,审定价为354616.09元,同时备注: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2018年2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又签订《关于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5日(具体以甲方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24日,合同暂定价为837996元。合同还约定付款方式为装修完成总进度的50%后付至该部分合同暂定价的30%,工程施工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该部分合同暂定价的75%,审计结束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最终决算价的95%,留5%作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退还保修金。满足上述每次付款节点时,乙方需同时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申请和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且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最终决算价的95%时,乙方应同时提供与最终决算价同等额度的全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乙方未向甲方提交付款书面申请及符合约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工人施工,后在2018年1月19日,原、被告形成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单一份,载明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验收结论为合格。2018年11月,原、被告形成工程结算审定单一份,载明上述工程送审计为802792元,审定价为766724元,同时备注:本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约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也对工程价款进行了审定,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工程款。
关于原告主张的《关于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合作协议》所涉的工程,原、被告形成的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工程审定价为354616.09元,故被告应按约付款。现原告仅主张95%的工程款,经计算为336885.28元(354616.09元×95%),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原告应当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被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关于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合作协议》所涉的工程,原、被告形成的工程结算审定单载明工程审定价为766724元,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付款,而合同约定审计结束双方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最终决算价的95%,留5%作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退还保修金。现原告主张被告付至审定价的95%,经计算为728387.8元(766724元×95%),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原告目前仅开具了62849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尚未开具的发票,原告应当及时开具给被告。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分别审核如下:
1、原告主张被告因逾期给付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的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由于原告目前未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故本院对该违约金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可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后再另行主张;
2、原告主张被告因逾期给付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的工程款产生的违约金,因目前原告仅开具了金额为628497元的发票,故本院仅支持被告给付以6284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至于其余部分的违约金,原告可开具相应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交付给被告后再另行主张。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由于该费用并非必须支付的诉讼费用,原告在申请保全时完全可以提供其他担保,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部分也未在本案中予以支持,故该保全保险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邻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因南通乐活邻里零星整改工程所欠付的工程款336885.28元;
二、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因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所欠付的工程款728387.8元;
三、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因逾期给付南通乐活邻里A区一层增加商铺装修及B区一层增加电容工程的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628497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525%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以上三项,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16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0616元,由原告南通金黄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616元(被告负担被告,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61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 判 长 陈 新
人民陪审员 方新强
人民陪审员 黄建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