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与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1民初3892号
原告: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马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88296670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乡陡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836827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江海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传政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