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1执2141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清泉,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新琦,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陡岩村。
法定代表人:宋庆海,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弥河污水净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东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781民初38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319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2020年9月4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发现该案在审理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一宗,本院对该宗机械设备依法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上述财产查封顺序尚未明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4、上述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该案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鲍茂方
审判员 张恩厚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燕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