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302民初7914号
原告:江苏**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亮,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成山庄兰园B13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姬石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标准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因施工七里新村需要,向原告购买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同年6月5日,双方签定《方桩买卖合同》,约定前期供桩50万元为现款提货,50万元供完垫资100万元,之后供桩款到发货,垫资款于供桩结束45天内付清,需方拖欠货款及运输费用,须按每延误1日支付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供方。2017年9月6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供桩义务,但被告违反约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至今。故而诉至法院。
兴业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6月5日,原告**公司(供方)与被告兴业公司(需方)签订《方桩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兴业公司七里新村工地供应总金额为3780000元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27000米。此外,合同还约定“前期供桩50万元为现款提货,50万元供完垫资100万元,之后供桩款到发货,垫资款于供桩结束45天内付清”、“需方拖欠货款及运输费用,须按每延误1日支付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给供方”。
合同签订后,**公司在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期间按约供桩,兴业公司也按约支付除合同约定的100万元垫资款以外的其他货款。
2017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兴业公司尚欠**公司垫资款100万元未有支付。
2017年12月20日、2018年2月14日及2020年1月23日,兴业公司分别向**公司支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垫资款。
剩余货款虽经**公司多次索要未果,因而成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方桩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根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兴业公司未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明显构成违约。原告**公司现主张其给付尚欠货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公司现自愿将合同约定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该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及起止时间,因**公司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亦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桩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0万元及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违约金标准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阿静
法律提示: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