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388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王磊,江苏钟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2124433丁,住所地宿迁经济开发区通成山庄兰园813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姬石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438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438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臧 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昆仑
书 记 员  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