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1574号
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56180683XU,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南侧雨润广场B3幢。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卓启超,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宿迁市泗阳县。
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92124433T,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通成山庄兰园B13幢504室。
法定代表人:姬石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启超、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