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743号
原告:卢勇,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婉,江苏首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冲,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成山庄兰园****。
法定代表人:姬石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阳光大厦**iv>
法定代表人:方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卢勇与被告王冲、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鼎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勇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勇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