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6623号
原告:张志中,男,1971年1月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立祥、吴雪明,江苏苏沪(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通成山庄兰园****。
法定代表人:姬石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源,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志中与被告宿迁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中于2021年11月1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志中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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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陆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