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十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81民初657号
原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8093785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省十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0004201397114。
法定代表人:周先华,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十堰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且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潘世君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