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湖北筑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5566XJ。
法定代表人:汪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SEAWAYSSEAWAYS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242717.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