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3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4月5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省顺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5566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顺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系因受欺骗、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