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3执80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4月5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省顺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纱帽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45566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顺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89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