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2财保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青0122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55151元。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青01破申7号民事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作出(2019)青01破3号决定书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制定管理人、发出(2019)青01破3号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公告声明有关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65515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文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明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