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15769号
原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壮,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9号北京郡王府饭店后花园雅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四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沃田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百星建材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源外加剂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审理。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