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䮋建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6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昱,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冬晨,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与被告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