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308号
申请人:苏州市科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945304513,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越城东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华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30751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邱少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科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市科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373264.59元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苏州市科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南通通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2373264.59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正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胡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