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3795号
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滨海保洁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四路以西黄海二路以南。
经营者:张明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玉华,山东中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与青岛路交汇处路东300米。
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滨海保洁处与被告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东港区石臼滨海保洁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