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局、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13923号
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荣路**。
法定代表人:宁朝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洋,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晟辰,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局,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岛一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安雷,该局局长。
被告: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山海路与青岛路交汇处路东300米/div>
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局、被告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局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建设局、被告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4元,予以退还原告中国重汽集团青岛重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邴爱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丁晓
书记员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