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终2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共计7428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1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款项75296.5元,支付申请人74282.5元,转执行费101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终28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