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3594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宾,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14684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8元、鉴定费1900元、执行费21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款项152514.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50359.4元,转执行费215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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