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路与昭阳路交汇处停车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2314353B。
法定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路与青岛路交汇处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6599738X。
法定代表人:***,办公室主任。
申请执行人日照方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14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长期履行,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2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102执15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