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执109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锐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109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1316.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63元、执行费21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日照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截止2023年3月6日,被执行人共计拖欠申请人工程款本金151316.6元、利息54246.38元、诉讼费1663元,于2023年3月9日前支付151316.6元(以法院解封账户时间为准,解封账户1日内支付),剩余利息及诉讼费于2023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应以未付款为基数,按30%的比例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三、执行费2170元,由被执行人已支付。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102执109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