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终2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济南路189号安泰荣域世嘉写字楼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X13591700M。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被告: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与青岛路交汇处路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659973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日照山海天公用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亦不再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