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民初762号 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街道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X号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 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未付价款1622991.8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22991.87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因追索债务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0日,原告同被告签订编号为MYDD202104140718号的《济***广场文旅综合***首府住宅南地块太阳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太阳能热水器,合同总价款3151126元,约定所有设备运至被告要求的指定地点,并对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将太阳能热水器运至合同约定地点,现该批太阳能热水器已全部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且被告也已于2022年9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合同结算确认单,结算总金额3167590.27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后,仅支付合同价款1544598.4元,现尚欠1622991.87元未支付。 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了《2020-2021年度太阳能热水器战略采购协议(山东沐阳)》(下称“战略协议”),战略协议第3条第1款约定:“乙方与甲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确定项目采购合同,不得提出与本协议内容向相抵触的条款”。战略协议第19条第3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就本战略协议和其框架下签署的采购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双方基于此战略协议签订了项目采购合同,即原告提交的《济***广场文旅综合***首府住宅南地块太阳能买卖合同》,在该份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权事宜,但在3.1条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或关联公司签订的相关商品战略采购协议约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本案被告,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X号XX楼XXXX室,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2020-2021年度太阳能热水器战略采购协议(山东沐阳)》第19条第3款约定:“甲乙双方就本战略协议和其框架下签署的采购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