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2民初1871号
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明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凤凰山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明耀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