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民初3732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浮来山街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H5T12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沐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立案后,***以与对方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兰庆余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