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波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87号 原告:宁波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558号18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8937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H5T12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YBJRL5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常熟弘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未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恒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