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821号
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云河路10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申请人:苏州恒衢星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东北街168号B组1-8室15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浮来山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恒衢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物。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8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苏州恒衢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恒衢星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