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321执保1209号
申请人:桓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起第二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张营县浮来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申请人桓台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899.7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5年5月9日作出(2025)鲁0321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5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8899.7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