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永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永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日照永堃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4252号之一
申请人日照永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日照永堃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中盛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HUN48T。
法定代表人司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君,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华润置地广场1号楼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360120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70万元进行网络查控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70万元进行网络查控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焦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