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425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永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日照永堃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中盛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HUN48T。
法定代表人司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君,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华润置地广场1号楼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93601206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鲁1102民初425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70万元进行网络查控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永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日照永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1102民初425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山东海洋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370万元的冻结(网络查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