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3774-2号
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8号楼二楼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2841811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海曲西路同泰集团054幢01单元01-201号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鲁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5142号);保全金额1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鲁20**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5142号)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
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