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3774-1号
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大卜家庵子8号楼二楼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2841811X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一、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放于日照市青岛路与学苑路西侧日照远大项目工地的小松牌挖掘机(机型:PC200-8,机号:DBBB1266);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阳光花园022幢03单元302号房屋一处及109号储藏室一处(房产证号20××35);三、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海曲东路北烟台路东御景东方021幢02单元(02)103、203复号房屋一处(房产证号鲁2019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09147号)。保全金额1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放于日照市西侧日照远大项目工地的小松牌挖掘机(机型:PC200-8,机号:DBBB1266)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房屋一处及109号储藏室一处(房产证号20××35)予以查封。
三、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日照市房屋一处及109号储藏室一处(房产证号20××35)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移、抵押登记等业务。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郝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