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9)鲁11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934914.4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131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陆续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共计341231.54元扣划至本院。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 220000元及执行费50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749元。余款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过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至此,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所申请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本院(2019)鲁110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1民终21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日照拓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