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4155号之一
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3274U。
法定代表人:江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新街1号(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97812L。
法定代表人:吁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赣1002民初41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达成调解,申请人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1205元,由被申请人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先彬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