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4155号
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58463274U。
法定代表人:江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新街1号(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97812L。
法定代表人:吁华,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服务部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4C7046720220000××××),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义营销服务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5元,由申请人抚州市鼎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先彬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