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民初3353号
原告:**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三号工业园八定路“标准厂房”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NLA3G98。
法定代表人:陈**顺。
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云山镇新街1号(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0997812L。
法定代表人:吁华。
委托代理人:陈鸿,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存款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金巢支行(账号:3605********_1)的银行村民300000元;
二、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临川支行(账号:3605********_1)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
三、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玉茗支行(账号:3605********_1)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四、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赣东支行(账号:3605********_1)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五、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金巢支行(账号:3600********_1)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
六、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抚州金巢支行(账号:3600********_1)的银行存款300000元;
七、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宜春分行营业部(账号:5050********)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八、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抚州东方支行(账号:1435********)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九、冻结被告江西中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抚州荆公支行(账号:1435********)的银行存款400000元。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徐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原告**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桂华
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
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夏 萍
书 记 员  毛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