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020)湘12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22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中方县。
法定代理人:袁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表人:易重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53年3月1日,湖南省郴州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市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化市工程建设总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湘1221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该院复议审查后,依法作出(2020)湘12执复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本院(2020)湘1221执异11号异议裁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湖南德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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